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
- 上訴人
-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清權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10時1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