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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藍文祥洪文慧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黃重球

  • 上訴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10時1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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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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