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藍文祥、洪文慧、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傅清權、黃重球
- 上訴人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10時1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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