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懿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古沼格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林敬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