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3號

上訴人
聖維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統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姿娟
訴訟代理人
廖秋貴
被上訴人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訴訟代理人
劉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名統慶科技有限公司)向大承包商即訴外人精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精洲公司)承攬「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CE01B標鋼結構工程(下稱系爭鋼構工程,地點新莊、五股)」。伊再向上訴人承攬系爭鋼構工程之鋼構吊裝工程。上訴人尚餘工程保留款(尾款)新臺幣(下同)578,015元(含稅)及遲延利息未給付(下稱系爭工程尾款)。爰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上開工程款等語,爰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伊578,0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對系爭工程尾款不爭執,惟依兩造間之契約書記載每月25日付款1次,且需待上訴人拿到上包廠商所給付之工程款支票後3日再給付,其上包廠商為精洲公司,精洲公司目前已停業,亦未給付伊工程款,以致於伊無法給付予被上訴人系爭工程尾款。付款之要件未成就,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系爭工程尾款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對於上訴人(原名統慶科技有限公司)向大承包商即訴外人精洲公司承攬系爭鋼構工程,被上訴人再向上訴人承攬系爭鋼構工程之鋼構吊裝工程。目前上訴人尚餘系爭工程尾款未給付等情,並不爭執,可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於99年7月16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3款之「付款辦法」約定「每月25日估驗一次,比照業主付款於甲方(指上訴人),票期為業主付予甲方之日期延長3日」等語(見原審支付命令卷7頁)。則兩造間就工程款之給付時點約定,於上游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予上訴人之3日後,上訴人需將工程款支付予被上訴人,至為明確。此項付款時點之約定既係兩造基於自由意思表示而簽訂,依契約自由原則,即生拘束兩造之效力。

㈡又精洲公司之上游承包廠商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欣公司),目前系爭鋼構工程已竣工並提報業主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驗收,達欣公司對於各項工程款,尚餘工程保留款未給付予其下游承包廠商即精洲公司,需待業主驗收合格,無各項扣款後,始能辦理核付等情,有達欣公司104年1月5日達欣字第00000000號函可參(見本院卷23頁)。另目前精洲公司呈現關廠停業之狀態,亦有本院通知該公司之函文經郵政機關於信封上加註「關廠歇業」退回之戳章為憑(見本院卷21頁)。再參諸卷附之上訴人與上游承包商精洲公司於98年12月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其中對於付款辦法亦約定,每期計價需扣5%保留款等語,此有該契約書足稽(見原審卷76頁),故上訴人之各期工程款亦有5%保留款保留於精洲公司處,尚未獲得付款,以致於上訴人無法將系爭工程尾款給付予被上訴人。是綜合上開證據,足認上訴人辯稱精洲公司尚積欠100餘萬元工程款未給付,以致無法給付系爭工程尾款予被上訴人一節,核屬可信。

㈢從而,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對於工程款之給付時點已另有約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付款條件,係比照精洲公司對上訴人之付款條件辦理,換言之,需待上游承包商即精洲公司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之3日後,上訴人始將工程款給付予被上訴人。因精洲公司目前仍未將工程保留款給付予上訴人,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工程尾款,核與契約之約定不符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尾款578,015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送達回執見原審支付命令卷38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