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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王聖惠呂淑玲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 原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聲 請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法定代理人李木棋因日前喪偶,迄今身心受創,終日心神恍惚,難以面對本件訴訟,為期接受專業治療,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3個月云云。惟查,聲請人所主 張其法定代理人喪偶事件,本院業依其民國103年4月28日陳報狀所請,將庭期延至同年7月1日,上訴人未到庭,再改至同年8月1日審理乙節(依序見本院卷32至33、37、42頁),上訴人事後仍未遵期到庭,則其依同一事由聲請停止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之法定停 止原因不符,自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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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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