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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

上訴人
游弘誠律師(即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禾翌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珍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上訴人張美玲於訴訟中之民國(下同)103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乃於104年3月13日裁定命於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於104年12月22日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裁定選任游弘誠律師為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游弘誠律師承受訴訟,有被上訴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所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裁定暨該裁定確定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1-84頁),並經本院調閱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民事案卷,查閱屬實。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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