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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3號

上訴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郭憲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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