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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

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3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6頁),惟異議人迄至103年12月16日仍未繳納抗告費,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嗣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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