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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11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嘉烈陳婷玉黃國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113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13、14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 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909號、103年度抗字第1981號、103年度抗字第2063號、103年度抗字第1730號、103年度抗字第1911號、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 103年度抗字第751號、103年度聲字第683號至第696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08號至第111號、 103年度聲字第836號至第841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號至第123號、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103年度國抗字第42號、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事件之承審

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吳光釗、李國增、蕭錫証、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蘇瑞華、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陳玉完、黃莉雲、曾錦昌迴避等語。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附表所示裁定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抗告或聲請而終結(見本院卷第20-31頁,詳如附表所示),上開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於本院,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法官蕭艿菁、林麗玲、王永春、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案      號        │ 案  由 │ 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   │裁定日期(民國)│       裁定主文           │
├──┼───────────┼────┼────────────┼────────┼─────────────┤
│ 1  │103年度抗字第1909號   │聲請迴避│蕭艿菁、林麗玲、王永春  │104年1月19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 2  │103年度抗字第1981號   │聲請迴避│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晉  │104年1月14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3  │103年度抗字第2063號   │聲請迴避│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  │103年12月29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4  │103年度抗字第1730號   │聲請迴避│吳光釗、李國增、蕭錫証  │103年11月24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5  │103年度抗字第1911號   │聲請迴避│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  │103年12月15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 6  │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   │聲請迴避│林陳松、鄭威莉、蘇瑞華  │103年12月18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 7  │103年度抗字第751號    │聲請迴避│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103年9月23日    │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
│    │                      │        │                        │                │                          │
├──┼───────────┼────┼────────────┼────────┼─────────────┤
│ 8  │103年度聲字第683號至第│聲請迴避│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103年10月15日   │聲請駁回。                │
│    │696號、103年度聲國字第│        │                        │                │                          │
│    │108號至第111號        │        │                        │                │                          │
├──┼───────────┼────┼────────────┼────────┼─────────────┤
│ 9  │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41 │聲請迴避│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103年12月18日   │聲請駁回。                │
│    │號、103年度聲國字第   │        │                        │                │                          │
│    │121至123號            │        │                        │                │                          │
├──┼───────────┼────┼────────────┼────────┼─────────────┤
│ 10 │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   │聲請迴避│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  │103年12月22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11 │103年度國抗字第42號   │國家賠償│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  │103年11月28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 12 │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   │聲請迴避│陳玉完、黃莉雲、曾隆昌  │103年12月11日   │抗告駁回。                │
│    │                      │        │                        │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11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