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
- 異議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異議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雖以:本院裁定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89條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又故意隱匿應迴避法官姓名為由聲明異議,惟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異議人既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即與提起抗告之程式要件不符。異議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