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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玉完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

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異議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雖以:本院裁定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89條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又故意隱匿應迴避法官姓名為由聲明異議,惟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異議人既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即與提起抗告之程式要件不符。異議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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