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二件裁定(聲請法官迴避及聲請回復原狀)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二件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