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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又菁林芳華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3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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