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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19號

確實執行國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19號

再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內政部、外交部間確實執行國籍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茲復對本院該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1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實執行國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