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郭瑞蘭、陳雅玲、方彬彬
- 原告蔡芝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51號抗 告 人 蔡芝妮 羅瑀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北美新浪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9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蔡芝妮於原法院起訴及與抗告人羅瑀葳之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蔡芝妮因高燦煌、王佩璉向蘋果日報投訴不實內容,指控抗告人蔡芝妮搭乘公車多次跌倒而向客運公司及司機求償,經蘋果日報報導,並刊登抗告人蔡芝妮之照片,復經多家媒體轉載或報導致伊名譽受損。第三人於網路搜尋鍵入跌倒姊之關鍵字即有關於抗告人蔡芝妮搭乘公車多次跌倒求償之不實報導及相關照片,為維護名譽,抗告人蔡芝妮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2日對如附表一所示傳述不實內容之人及媒體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因士林地院認抗告人蔡芝妮之起訴狀所載不完備,經該院於103 年4 月25日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補正如附表二之事項,抗告人蔡芝妮於103 年5 月8 日即以書狀補正,然因關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須由法官以公文方式告知抗告人正確之公司名稱,抗告人始可續查。詎原裁定以抗告人蔡芝妮未補正訴訟標的、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至23、26至28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為由,認起訴程式不合法,逕予駁回抗告人蔡芝妮與附表一所示編號12至23、26至28號所列之人間之訴訟,實屬無理,爰提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情。 二、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或為法人、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始生訴訟法上之效果,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第5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63 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前段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故當事人補正起訴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駁回其起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之效力(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抗字第16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蔡芝妮起訴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及公司賠償其100 萬元,因起訴狀未依法定程式記載完備,經士林地院於103 年4 月25日以系爭補正裁定命抗告人蔡芝妮於7 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並補繳裁判費3 千元。系爭補正裁定業於103 年4 月28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蔡芝妮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8頁)。嗣抗告人蔡芝妮雖於103 年5 月8 日具狀補正,然除補繳裁判費3 千元,並補正如附表二編號1 、4 事項、編號3 關於公司之正確名稱、營業所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之事項外,就如附表一編號12至23、26至28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仍未補正(見原審卷第49-59 頁)。是抗告人蔡芝妮就附表一編號12至23、26至28公司所為起訴,仍不符上揭之法定程式。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蔡芝妮就上開部分之起訴並不合法,原法院既已定期先命補正,而抗告人蔡芝妮仍未補正,其就上開部分之起訴程式自非合法,原法院於103 年6 月9 日駁回抗告人蔡芝妮就附表一編號12至23、26至28所列公司之起訴,於法並無違誤,核無不合。至抗告人蔡芝妮雖於 103 年6 月24 日之抗告狀中載明附表一編號12至23、26-28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居住所或營業所,並更正附表一編號12、14、18、22、23、26、28之公司名稱,然抗告人蔡芝妮既於收受原法院於103 年6 月9 日之駁回裁定後始為上開補正(見本院卷附抗告狀所載),揆諸上開說明,其未於原法院駁回其起訴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自不生補正之效力。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羅瑀葳非受裁定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提起抗告,其所為之抗告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人羅瑀葳之抗告為不合法,抗告人蔡芝妮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廖逸柔 附表一: ┌──┬──────┐ │編號│姓名或名稱 │ │ │ │ ├──┼──────┤ │ 1 │韓上棆 │ ├──┼──────┤ │ 2 │高燦煌 │ ├──┼──────┤ │ 3 │王佩璉 │ ├──┼──────┤ │ 4 │陳淑貞 │ ├──┼──────┤ │ 5 │陳建廷 │ ├──┼──────┤ │ 6 │李志銳 │ ├──┼──────┤ │ 7 │詹慶齡 │ ├──┼──────┤ │ 8 │楊其翎 │ ├──┼──────┤ │ 9 │文愷誠 │ ├──┼──────┤ │ 10 │劉盈秀 │ ├──┼──────┤ │ 11 │陳建緯 │ ├──┼──────┤ │ 12 │北美新浪網 │ ├──┼──────┤ │ 13 │東森電視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 14 │中國電視公司│ ├──┼──────┤ │ 15 │中天電視股份│ │ │有限公司 │ ├──┼──────┤ │ 16 │中華電視股份│ │ │有限公司 │ ├──┼──────┤ │ 17 │年代網路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 18 │英屬維京群島│ │ │商壹傳媒 │ ├──┼──────┤ │ 19 │三立電視股份│ │ │有限公司 │ ├──┼──────┤ │ 20 │台灣電視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 21 │東森電視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 22 │民間全民電視│ │ │公司 │ ├──┼──────┤ │ 23 │無線衛星電視│ │ │台 │ ├──┼──────┤ │ 24 │光華巴士股份│ │ │有限公司 │ ├──┼──────┤ │ 25 │大都會汽車客│ │ │運股份有限公│ │ │司 │ ├──┼──────┤ │ 26 │蘋果日報 │ ├──┼──────┤ │ 27 │美商科高國際│ │ │有限公司 │ ├──┼──────┤ │ 28 │雅虎資訊公司│ └──┴──────┘ 附表二: ┌──┬────────────────────────┐ │編號│命補正事項 │ ├──┼────────────────────────┤ │ 1 │被告陳建緯之住所或居所。 │ ├──┼────────────────────────┤ │ 2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之法條)以及訴之│ │ │聲明三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之具體內容(含字體大小、│ │ │內容、登四大報之版面等)。 │ ├──┼────────────────────────┤ │ 3 │被告新浪網、東森東森新聞雲網路、中視電視公司、中│ │ │天電視公司、華視電視公司、年代電視公司、壹蘋果電│ │ │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台視電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 │ │、民視電視公司、TV BS 電視公司、光華巴士股份有限│ │ │公司、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蘋果日報、 │ │ │Google、Yahoo 等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事務所或營│ │ │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 │ 4 │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28份。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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