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紀宏維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懷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章維
- 被上訴人
-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