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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紀宏維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
被上訴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泓志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子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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