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呂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碧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2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碧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並以其為臺北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生活已陷入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9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至14、16頁)以為釋明。觀諸前開低收入戶卡之記載,聲請人家中成員包括配偶李昭慧、長子呂方又,經審核符合臺北市低收入戶標準,而聲請人於99、100、101年度各僅有新臺幣(下同)4萬6,398元、2萬5,991元、261元之所得收入, 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投資6,990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應堪採信,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