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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熙嫣朱耀平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江隆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起訴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為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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