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若塵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清償債務,經原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事件受理,並認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於原法院即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有上開案卷可稽,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