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3號
- 聲請人
- 王清志
- 相對人
- 志華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志華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