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王連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該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相對人並已扣押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及執行費2萬400元之財產,然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上開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上開裁定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則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向臺北地院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裁定移送本院,其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