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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王連陞
相對人
王玉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3年度全字第36號裁定駁回,嗣經相對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80號廢棄原裁定,並裁定相對人(即抗告人)得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為假扣押,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高等地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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