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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嘉烈傅中樂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王連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該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相對人並已扣押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及執行費2萬400元之財產,然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上開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上開裁定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則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向臺北地院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裁定移送本院,其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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