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至第696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08
號至第111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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