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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至第696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08

                   號至第111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