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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郭瑞蘭方彬彬許純芳

  • 原告
    卓錫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9號聲 請 人 卓錫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原名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 年4月21日名稱變更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仍為李傳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而具法人格及人格同一性,逕予更正,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 定。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針對第 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經原法院於103年1月2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23 號裁定准許之,有該案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於第二審亦有效力,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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