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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葉大有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本恒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案號: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5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本恆、陳志豪、周文彬、李功華、李瑞三、陳意文間聲明異議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事聲字第45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以其現在監執行中,平日由其母寄生活費維持,實無資力可繳納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信件1紙(見本院卷第12頁)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0年至102年度均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15至17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之訴訟,亦非顯然不適法而無勝訴之望,應可採信,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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