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下同)103年6月16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裁定,於103年6月2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依上開說明,視為已提起抗告,且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8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10、13、19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乙節,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