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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訴易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魏麗娟王麗莉周群翔

  • 原告
    王正台
  • 被告
    范棋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易字第59號原   告 王正台 謝文龍 被   告 范棋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1 年度附民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不因其是否移送民事庭,而有所差異(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482 號民事裁判同此見解)。是依刑事訴訟為判斷,原告倘非被告刑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或雖為被害人,但所受之損害,非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略以:其二人因受訴外人即刑事同案被告謝均權不實鼓吹募集資金投資磁能電動車之量產,而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各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投資款予謝均權所經營之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嗣謝均權受被告詐欺,將所募得投資款其中4,800 萬元交予被告,爰請求被告返還其二人所交付之全部投資款等語。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被告謝均權等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觀諸上開刑事判決,乃認定被告對謝均權犯詐欺取財罪(見該判決第11頁至第13頁),原告則因謝均權等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犯行非法吸金後,其吸金所得部分遭被告詐欺取財而交付,而為被告犯罪行為之間接被害人(見同判決第71頁)。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並非被告刑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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