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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上訴人
劉學蓯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被上訴人
呂祖恩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二項關於「(權利範圍各756,00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各75,600分之761)」。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之(一)第六行關於「就土地部分之權利範圍各756,00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土地部分之權利範圍各75,600分之7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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