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劉學蓯
- 訴訟代理人
- 逄紹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行深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祖恩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二項關於「(權利範圍各756,00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各75,600分之761)」。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之(一)第六行關於「就土地部分之權利範圍各756,00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土地部分之權利範圍各75,600分之7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