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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

上訴人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複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被上訴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參加人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公同共有物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之協議所提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參加人對兩造所提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之主參加訴訟判決結果為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他訴訟即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995 號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9 頁)。

二、茲查他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5 月2 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可稽(本院卷第245 至248 頁),他訴訟既已終結確定,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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