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夫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者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木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參加人
- 江木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公同共有物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之協議所提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參加人對兩造所提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之主參加訴訟判決結果為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他訴訟即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995 號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9 頁)。
二、茲查他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5 月2 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可稽(本院卷第245 至248 頁),他訴訟既已終結確定,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