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視同上訴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朝明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才芳律師 蔡育英律師 劉淑琴律師 受告知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將針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內容是否影響其效力為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