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盧彥如潘進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上訴人
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總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係對於原審所為其敗訴部分之判決即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總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豪公司),暨上訴人應自102年4月2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總豪公司2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查返還系爭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屋之價值,而系爭房屋現值為212萬3,907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3頁背面)。再按月給付2萬元部分,核屬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按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萬3,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上訴人於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萬5,652元,溢繳3萬2,522元(00000-00000=32522),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