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 上訴人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靖夫律師
- 被上訴人
-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義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余天琦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