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黃泓勝律師 鄭勵堅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 被 上訴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義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余天琦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