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山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弘民、李春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04號上 訴 人 高山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弘民 上 訴 人 李春茂 香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銀妹 上 訴 人 楊美珍 呂慶宗 呂良育 呂惠倩 李秀娥 洪基梁 林淑貞 呂博平 李朝明 戴嬌麗 梁珍燕 劉錫銘 吳英黔 吳英蜀 劉宗榮 李炳輝 蔡弘琦 林淑凱 蔡弘博 蔡琇如 蔡麗玲 林文寬 李秀珍 高美珠 張英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彩又律師 林慶苗律師 李林盛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美麗律師 被 上 訴 人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彭乾業 訴 訟代理 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