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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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黃淑鈺
廖玉琴
李政憲
袁華清
張家榮(原名張明財)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勝隆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經法定代
理人林麗凰具名,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 號
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公司業於102年1月30日遭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 條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外,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除已具名之林麗凰外,其餘股東均應同列為法定
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9,7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未繳納(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林麗凰具名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
第42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