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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上訴人
廣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淑鈺

      廖玉琴

      李政憲

      袁華清

      張家榮(原名張明財)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勝隆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經法定代

理人林麗凰具名,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 號

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公司業於102年1月30日遭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 條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外,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除已具名之林麗凰外,其餘股東均應同列為法定

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9,7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未繳納(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林麗凰具名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

第42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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