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李媛媛、汪智陽、陳心婷
- 上訴人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50號上 訴 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蒼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翁子翔 被 上訴人 陳啟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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