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51號上 訴 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被 上 訴人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