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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5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51號

上訴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被上訴人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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