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 上訴人
-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戴瑞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女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訴訟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