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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2號

上訴人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潘孟芝 律師
被上訴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敘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