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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上訴人
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泉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上訴人
林育汝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上訴人
王世杰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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