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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兩造依系

爭開發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驗收方式為何?兩

造是否確實依系爭合約書約定之方式進行驗收?若已進行驗收,

驗收時間為何?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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