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治民
- 訴訟代理人
- 侯冠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兩造依系
爭開發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驗收方式為何?兩
造是否確實依系爭合約書約定之方式進行驗收?若已進行驗收,
驗收時間為何?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