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上訴人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被上訴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又上訴人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5年3月29日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5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至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劉欣宜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11頁),茲已逾相當期限,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繳費資料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13至116頁),上訴人復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之規定為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