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廖秀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因國家賠償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日原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1,338,000元,經本院於103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乃上訴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9至12頁)。上訴人雖另聲請法官迴避,惟已經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復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2月10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亦有民事裁定2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1頁)。茲已經過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是其上訴自非合法,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