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安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蔡穎 訴訟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 蔡峙 被 上 訴人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自強(即法人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楊柏榮(即法人董事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黃登凱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