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安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上訴人
- 蔡穎
- 訴訟代理人
- 何盈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峙
- 被上訴人
-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自強(即法人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
- 法定代理人
- 楊柏榮(即法人董事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凱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