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凱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被上訴人
- 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達謙
- 訴訟代理人
- 杜淑君律師
- 參加人
-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苓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