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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上訴人
凱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文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上訴人
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達謙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參加人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苓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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