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上 訴 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翔富 被上 訴人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翔富為許國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許國正,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1日變更為陳柏霖(原姓名:陳振嘉),但 陳柏霖未依法承受訴訟。嗣董事長陳柏霖、董事陳英德均於 103年2月28日辭職而解任,上訴人之董事僅剩莊翔富,此有本院調取上訴人之登記卷宗可考(見本院更1卷第76至88頁),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應由莊翔富繼任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茲因莊翔富及上訴人均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莊翔富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