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 上訴人
-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翔富
- 被上訴人
-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翔富為許國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許國正,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1日變更為陳柏霖(原姓名:陳振嘉),但陳柏霖未依法承受訴訟。嗣董事長陳柏霖、董事陳英德均於103年2月28日辭職而解任,上訴人之董事僅剩莊翔富,此有本院調取上訴人之登記卷宗可考(見本院更1卷第76至88頁),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應由莊翔富繼任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茲因莊翔富及上訴人均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莊翔富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