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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8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8號

上訴人
豐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棟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上訴人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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