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李品澄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媁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翊昕律師
- 被上訴人
- 太山大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育賢
- 被上訴人
- 蕭太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胡宗典律師
李庚道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