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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李品澄
兼法定代理人
陳媁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被上訴人
太山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育賢
被上訴人
蕭太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胡宗典律師

       李庚道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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