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嘉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訴人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盛興公司)與對造
上訴人席克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邱能老、弘盛興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陳堃樹、許玉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泰盛興
公司對民國103年3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9萬8,443元,泰盛興公司業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
泰盛興公司嗣於103年9月29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272萬7,039元,合計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732萬5,482元(計算
式:4,598,443+2,727,039=7,325,4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萬0,350元。則扣除泰盛興公司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
後,尚餘4萬0,540元(計算式:110,350-69,810=40,540),
未據繳納,茲限泰盛興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