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宇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迪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運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