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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軒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上訴人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迪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運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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